反洗錢系列規章重磅升級!可疑交易“證據鏈”保存期由5年延長至10年,非現場檢查也來了!
日前,人民銀行研究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對2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并廢止1部規章。其中,修改《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廢止《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記者獲悉,修訂后的反洗錢法對反洗錢制度體系進行了完善,現行反洗錢規章是在2006年反洗錢法框架下對反洗錢規定的細化,反洗錢法修訂并實施后,有必要對現有反洗錢規章進行修訂、清理,以確保反洗錢制度體系有序銜接。
修訂中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擬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保存期限從5年延長至10年。
7月16日,知名經濟學者、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盤和林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微信采訪時指出,因為很多大額交易存在隱蔽性,很多欺詐和洗錢行為會延后幾年才被發現,此時,保存的資料就是重要的物證,對于監管來說,這是符合當前實際監管和執法情況的變更。
相關資料保存期限由5年增為10年
據悉,反洗錢法已由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1月8日修訂通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通過的反洗錢法明確,反洗錢監測分析機構應當健全監測分析體系,根據洗錢風險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分析工作,按照規定向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反饋可疑交易報告使用情況,不斷提高監測分析水平。
記者獲悉,近年來監管實踐發現,金融機構基于風險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有效性仍有不足,需要完善相關制度更好地指導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2006年出臺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有關內容已在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中覆蓋,根據需要對該文件進行廢止。
此外,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制定的反洗錢國際標準對基于風險的反洗錢監管、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等作出規定,為對接國際規則,需完善反洗錢相關規章內容。
記者注意到,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修訂提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現有規定中保存期限為5年。
盤和林分析,因為很多大額交易存在隱蔽性,很多欺詐和洗錢行為會延后幾年才被發現,此時,保存的資料就是重要的物證,對于監管來說,這是符合當前實際監管和執法情況的變更。
“隨著監管開始回溯一些歷史記錄,這個保存期限其實在實際執行中還可以進一步延長。一些金融機構也會主動延長記錄保存時間。”盤和林說。
對該項規章的修訂還提出,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確保交易監測工作覆蓋所有客戶及各項金融業務、各個業務辦理環節。對比現有規定,新增了“確保交易監測工作覆蓋所有客戶及各項金融業務、各個業務辦理環節”。
相關業務部門應當承擔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的直接責任
對另一規章《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的修訂提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定期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建立與風險狀況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制度;根據需要搭建反洗錢信息系統;設立或者指定牽頭部門并根據經營規模、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配備相應人員,按照要求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宣傳等工作;通過內部審計或者社會審計等方式,監督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金融機構的負責人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修訂前后對照,修訂后新增“通過內部審計或者社會審計等方式,監督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金融機構的負責人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對此規章的修訂還增加:相關業務部門應當承擔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的直接責任,為本部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做好必要的人員、工作資源安排;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嵌入業務部門合規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則中,并確保其得到有效落實。
記者另注意到,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的修訂,刪除了“為了解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對金融機構開展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現場評估”。
另增加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及程序通過非現場的方式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執法檢查”。
對于明確非現場方式執法檢查,盤和林告訴記者,現階段,信息系統發達,很多交易本身就在線上完成,直接通過線上監控、線上監管、線上執法,可以很好地處理違規問題。這也大大減少了監管的工作量,拓寬了監管覆蓋面,讓監管部門有余力跟進更多需要監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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