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監管評級新規出爐,數字越大風險越高,4級公司可能被限制高管薪酬水平
來源:財聯社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對不同類型的保險公司,《辦法》建立了統一的監管評級框架,采用一致的評級方法、評級程序和等級分類。具體來看,規定監管評級結果為1-5級和S級,數字越大風險越大。
金融監管總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根據評級結果對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比如《辦法》提到,對于評級結果為4級的公司,可能會被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等。專家表示,《辦法》體現了整合監管的趨勢,有利于保險行業監管規則的整體規范、標準統一以及結果可比。
將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5級和S級
具體來看,《辦法》規定不同類型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均為1—5級和S級,數字越大風險越大。監管評級綜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為1級,75分(含)至90分為2級,60分(含)至75分為3級,45分(含)至60分為4級,45分以下為5級。
其中,對于2級公司,根據得分進一步細分為A、B、C三檔;3級和4級公司細分為A、B兩檔。對于正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公司,直接列為S級。結合評級實踐和監管實際,《辦法》設置“一票否決”機制,即公司單項風險過大將下調評級結果。比如,若保險公司存在公司治理嚴重缺陷、償付能力不足、流動性風險較大等問題,評級結果應為4級及以下。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目前監管公布保險業主要監管指標時主要披露的是償付能力狀況的風險綜合評級。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二季度末,風險綜合評級為A類公司的為63家,B類公司為103家,C類公司為10家,D類公司的為11家。
保險公司監管評級包括哪些評級要素?金融監管總局相關部分負責人表示,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其他,在對各評級要素綜合評價基礎上,得到其整體風險大小確定評級結果,以真實反映其風險水平。同時,允許設置差異化的評級要素。
4級公司可能被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東分紅
金融監管總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監管部門會根據評級結果對公司實施分類監管,將評級結果作為采取監管措施、日常監管中市場準入和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
比如,評級結果為1級和2級的,可降低現場檢查頻率,并在機構和人員準入、產品開發、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支持。評級結果為3級的,區別情形采取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頻率、要求公司提交風險管理改進計劃等措施。評級結果為4級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等措施。評級結果為5級的,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評級結果為S級的,應當依法加快推進重組、市場退出等工作。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辦法》提出,對于評級結果為4級的公司,還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動: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業務范圍,責令調整資產結構,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依法責令調整公司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等。
普華永道中國金融業管理咨詢合伙人周瑾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辦法》針對之前已經發布的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和公開征求過意見的財產保險公司監管評級指標及規則進行整合,以機構維度為主,綜合了以往針對保險公司的多維度的監管要求和評估規則,統一了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的方法、結果等級、評級程序、結果運用等方面的要求,體現了整合監管的趨勢,有利于保險行業監管規則的整體規范、標準統一以及結果可比。
(財聯社記者 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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