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民營企業家“重婚案”引發“事實婚姻”認定熱議
來源:中國企業報
日前,海南省某民營企業家一樁重婚案,在法學界引發了“同居與事實婚姻法律關系”的廣泛探討。多家媒體已對此進行了公開報道。
據報道,2024年11月20日,由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等多位教授參與的“同居與事實婚姻法律關系研討會”在北京舉行,論證案件的相關材料主要是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1)瓊97刑終164號】、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3)瓊民終339號】、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瓊9007民初131號】即該案件的四份申訴通知書。
據報道,1978年,陳某藝與同村的蘇某某按照東方市的習俗擺下喜酒,并從1982年開始先后育有五個子女。然而,二人未領取結婚證,因此并未在法律上正式結為夫妻。
1993年初,兩人感情生變。盡管如此,陳某藝仍承擔起撫養五個子女的責任。
隨后陳某藝又與同村的林某某相識相戀,共同居住在東方市并育有一女一子,在此期間,林某某亦視陳某藝與蘇某某所生的子女為己出,給予他們關愛與照顧。
不過最終于兩人在2016年感情破裂。2019年12月17日,陳某藝在東方市民政局與茍某某登記結婚,然而這一行為引發了蘇某某的不滿,其于2020年3月向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指控陳某藝與茍某某犯下重婚罪。
經過審理,法院判決陳某藝犯重婚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案卷材料顯示,2021年3月22日,即該案一審二審期間,蘇某某又向海南省二中院起訴與陳某藝離婚。這時,受案法院裁定中止審理、先刑事后民事。2023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此前二審的刑事裁定書,作出民事判決,認定陳某藝與蘇某某自1978年開始已構成事實婚姻關系,判決原告陳某藝與陳某某離婚,并作財產分割。
陳某藝不服提起上訴,2023年12月28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做出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2年3月3日,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依據刑事裁定書做出最終民事裁定,宣判陳某藝與茍某某的婚姻無效,已登記的婚姻關系被解除。
隨后,陳某藝不滿審判結果,分別三次進行申訴,都被駁回。
據媒體報道,關于陳某藝的婚姻狀況存在諸多法律疑點和爭議點。例如:陳某藝與蘇某某的事實婚姻是否在1993年已經解除?若事實婚姻未解除,其效力會持續到何時?再如,若事實婚姻在1993年已終止,那么此后陳某藝的財產應如何分割?而1994年后,陳某藝與蘇某某之間是否還存在事實婚姻關系?以及陳某藝與茍某某的登記結婚是否真的構成重婚罪?
此事在法律界很快引發廣泛討論。
首先是學術界,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等多位教授經過討論并一致認為,陳某藝與蘇某某的事實婚姻已經解除。陳某藝不構成重婚罪。
對案件進行研討之后,專家認為本案存在以下幾個爭議點:
(1) 陳某藝和蘇某某的事實婚姻是否解除?
1978年,陳某藝與蘇某某按風俗辦酒后同居,并孕育5名子女,這一事實可以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婚姻關系。
而事實婚姻關系的解除,一方面在法律規定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二款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離婚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另一方面,雙方在1993年后感情發生變化,陳某藝不再愿意與蘇某某維持婚姻關系。且雙方不再共同生活,沒有經濟往來,可以表明不屬于事實婚姻關系。除此之外,親朋好友的態度也并不承認雙方的事實婚姻。由此,專家認為,雙方的事實婚姻關系應于1993年被認定解除。
(2) 蘇某某是否有權參與陳某藝的財產分割?
專家分析指出,如果雙方的事實婚姻關系在1993年被認定為解除,那么蘇某某僅擁有對1978年至1993年期間事實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分配權。自1993年起,陳某藝與林某某開始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形成了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因此蘇某某無權參與分配陳某藝1993年之后的財產。在離婚訴訟中,蘇某某對陳某藝1993年之后的財產提出分割要求是不合理的,這侵犯了陳某藝和林某某的合法財產權益。
(3) 陳某藝與茍某某是否構成重婚罪?
針對陳某藝是否構成重婚罪的問題,專家們進行了深入分析。他們指出,陳某藝與蘇某某在1978年至1993年間存在事實婚姻關系,而與茍某某的婚姻則是于2019年依法登記。由于陳某藝與蘇某某的事實婚姻關系在1993年已經終止,因此,這段關系不能作為陳某藝重婚罪成立的依據。在1993年至2016年期間,陳某藝與林某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這一情況同樣不構成重婚。2019年,陳某藝與茍某某的婚姻登記,按照法律定義,不屬于重婚行為。
綜合專家的分析,陳某藝與蘇某某的事實婚姻關系在1993年已經正式解除,且該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并未延續至2019年。因此,1993年之后產生的財產應主要歸陳某藝所有。自1994年2月1日起,陳某藝與蘇某某之間的事實婚姻既無法得到法律上的認定,也無法獲得婚姻法的承認。基于此,2019年陳某藝與茍某某的婚姻登記,不構成重婚罪。
此外,包括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張卓然律師、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葉希善等實務派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均認為陳某藝不構成重婚罪。
作為學術派出身的葉希善律師提醒說,1994年夏天,陳某藝與林某某同居并生子,并且林某某視蘇某某和陳某藝的兒女為己出,照顧有加,時間長達二十多年,可以確定蘇某某對陳某藝與林某某的關系應該知情,但其未提出反對。此時應該視為蘇某某同意了原來的自己與陳某藝的事實婚姻已解除。
葉希善認為,在前述前提下,陳某藝在2019年和茍某登記結婚時,按常理也是應該理解為1993年或1994年就已經解除了自己與蘇某某的事實婚姻關系,因此其在主觀上缺乏重婚的故意,從這個角度講也不構成重婚罪。
不過,前述數位專家還進一步提出,對于婚姻法律體系的完善,不僅要關注事實婚姻的認定與解除,還需對重婚罪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這或許能避免類似的爭議,確保法律的嚴謹性與適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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