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部被解聘員工向華鑫證券討薪,為何法院判決僅支持一項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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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聞記者 | 馮賽琪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兩起券商人事勞動糾紛判決。
曾就職于華鑫證券迎賓大道中證券營業部(下稱“江門營業部”)的兩名員工,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華鑫證券支付年終獎、未休年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差額等薪資報酬。
華鑫證券江門營業部于2014年成立,2023年8月3日注銷。天眼查顯示,注銷時營業部在職員工數量僅為4人。此次與華鑫證券打官司的兩名員工,一名為營業部合規風控經理梁某,2014年4月入職,最后上班時間和勞動關系解除時間均為2023年8月3日,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為12636元/月。另一名羅某于2019年9月2日入職,崗位為財富總監,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為11816.67元/月。
據悉,兩人先是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請仲裁,因不滿仲裁裁決結果,遂向廣東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值得關注的是,法院一審判決僅支持了對于未休年假工資的部分請求。
判決書顯示,雖然《華鑫證券考勤和休假管理辦法》規定了“公司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但沒有證據證明梁某未休完的年假是基于自身不愿意休假,因此華鑫證券應支付2022年至2023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資。
結合在職情況及雙方確認已休年休假天數及工資標準,法院判決華鑫證券應支付梁某2022年度至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合計1.19萬元,支付羅某1.59萬元。
年終獎、違約經濟補償被法院駁回。
此外,梁某、羅某還要求華鑫證券發放2022年年終獎、2023年1月至4月的半年獎金。華鑫證券辯稱,年終獎不符合發放條件,該營業部2022年的年終獎扣除攤分成本后可發獎金為0,因此不予發放。
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反而,根據華鑫證券提交的《經管委分支機構獎金審批表》、《關于2022年度江門營業部“實際利潤”與可發放獎金說明》,確實有相應數據計算最終實際利潤為負數,以致無獎金發放。對于2023年1月至4月的半年獎金,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年終獎可以按月發放,也不能證明2023年1月至4月半年獎金符合發放條件,因此拒絕了年終獎發放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于“江門營業部在未經協商同意下,強行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求賠償金”的訴求,法院查明,2023年5月份,華鑫證券已就江門營業部需要注銷,并向員工發出了相應的處理方案,彼時兩名員工對方案作出了回應,但認為需要公司補足工資、績效等才同意辦理移交手續。
事實上江門營業部于2023年8月3日已注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勞動關系因單位提前解散并注銷,公司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華鑫證券已經支付了梁某經濟補償120042元,羅某經濟補償47266.68元。
法院認為,江門營業部在注銷后,據此向梁某、羅某發出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兩人以此認定江門營業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事實依據,對其要求的雙倍經濟補償,法院不予支持。
但由于雇傭雙方沒有對羅某代履職期間的工資重新約定標準,羅某僅通過與原負責人的崗位工資作出比較來認定存在差額工資,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最近券商撤銷、合并營業部動作頻出,往往這個時候會伴隨著員工的流動、安置。
界面新聞記者從多位經歷過營業部變動的從業者口中了解到,公司在對員工進行分流安排時,會考慮員工自身意愿,如是否能接受離家距離較遠的營業部;快到退休年齡的員工,公司可以配合安排提前退休;還有員工權衡職業發展規劃之后,選擇等著拿公司的經濟補償然后離職。
近期又有多家券商宣布裁撤營業部、分公司,優化營業網點布局,山西證券、國聯證券、中原證券、光大證券(維權)、國新證券等披露了營業部撤銷減員的事情;西南證券、民生證券、英大證券則做出了撤銷分公司的決定。
10月11日,西南證券宣布撤銷上海分公司,民生證券撤銷南通分公司,相關客戶將整體平移至江蘇分公司。10月15日,英大證券撤銷甘肅分公司,由英大證券蘭州慶陽路證券營業部承接該分公司的人員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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