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撫養人標準_傷殘等級被扶養人生活費
傷殘撫養人賠償標準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確定。以下是對傷殘撫養人賠償標準的詳細解讀。
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扶養費計算至十八周歲。
-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扶養費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二、具體賠償項目
除了被扶養人生活費外,交通事故傷殘賠償通常還包含以下幾項:
(一)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二)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四)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六)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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