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傷殘津貼標準_上海 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是對因工致殘而退出工作崗位的工傷職工工資收入損失的合理補償,旨在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在上海,傷殘津貼的發放標準、調整機制以及最低標準等方面,均有明確的法規和政策依據。
一、傷殘津貼的發放對象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上海市的相關規定,可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主要分為兩類:
-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若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則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二、傷殘津貼的發放標準
傷殘津貼的發放標準與傷殘等級緊密相關,傷殘情況越重,津貼標準也越高。具體標準如下:
- 對于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對于五級、六級傷殘的職工,若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同時,用人單位需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若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若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則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傷殘津貼的調整機制
傷殘津貼并非一成不變,而是會根據情況適時調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上海市,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后的標準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四、傷殘津貼的最低標準
上海市還規定了傷殘津貼的最低標準,以確保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據最新政策,上海市公布的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為:致殘一級9344元/月,致殘二級8705元/月,致殘三級8182元/月,致殘四級7646元/月。
此外,對于2023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其傷殘津貼在2023年享受的標準基礎上進行了調整,具體為:致殘一級增加68元/月,致殘二級增加62元/月,致殘三級增加58元/月,致殘四級增加54元/月。
五、總結
上海傷殘津貼標準體現了對工傷人員的關懷與保障,通過明確的發放對象、發放標準、調整機制以及最低標準,確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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