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項細化指標!財產保險公司監管評級指標征求意見 突出風險為本、分類分級監管
財聯社10月15日訊(記者 王宏)財聯社記者從業內獲悉,金融監管總局財險司向各金融監管局、各財產保險公司下發《財產保險公司監管評級指標及評分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旨在加強財險公司機構監管和分類監管,推動財險公司高質量發展。
《征求意見稿》從9個大項104個指標全面構建財險公司監管評級,體現了以風險為本的監管和分類分級監管導向。業內專家指出,《征求意見稿》的細則要求財險公司從體系層面規劃自身的合規管理,尤其需要自上而下布局工作要點,對于中小保險公司而言,更需要從業務視角出發將內部控制作為關鍵抓手推動運營管理能力的提升。實際上,監管不久前已透露要構建一套邏輯清晰、系統全面、要求明確、重點突出的風險為本的監管框架,并完善保險業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盡可能在早期發現行業面臨的風險。
9項104個指標構建財險公司監管評級
《征求意見稿》顯示,財險公司監管評級標準一共被分為9個大項104個細分指標,具體標準和相應分值情況為:公司治理(15%)、償付能力和風險管理(15%)、業務經營和承保盈利(15%)、再保險(5%)、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10%)、流動性風險(5%)、信息科技風險(10%)、其他風險(5%)和監管調整(20%)。
分值占比最重是監管調整,具體涉及公司治理類、償付能力類、業務經營類、再保風險類、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類、流動性風險類、數據質量類、信息科技類、風險管理類、監管調整類等26個細分指標,包括比如公司治理整改情況、高管人員情況、外部操縱情況、內部人控制情況、股權和關聯交易穿透及數據治理情況、資本補充效益等。
公司治理、償付能力和風險管理、業務經營和承保盈利占據分值也相當重。公司治理方面的指標分為公司治理合規性評價得分(90%)及前10大股東股權質押比例(10%)兩類,前者主要參照《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價表》的評估得分。
對償付能力的考核主要包括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以及保險、市場、信用、操作、戰略、聲譽、流動性風險管理情況等。對業務經營和承保盈利的考核主要包括公司與行業保費增速偏離度、非農險非車險的應收保費率、綠色保險保費收入占比、科技保險保費收入占比等等。
“《征求意見稿》的細則要求財險公司從體系層面規劃自身的合規管理,尤其需要自上而下布局工作要點,并且整合既往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管理和合規操風等關鍵管理版塊”,畢馬威保險行業咨詢合伙人、英國精算師劉皓宇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對于中小保險公司而言,更需要從業務視角出發將內部控制作為關鍵抓手推動運營管理能力的提升。
劉皓宇還表示,此次細則對于關聯交易、新型風險等熱點領域也做了細致的要求,也有助于保險企業進一步明確近期工作重點。
建立以風險監管為本的制度體系
近日在國新辦吹風會上,金融監管總局法規司司長王勝邦透露了當下保險業監管思路。他表示,要深刻理解《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中提出的建立以風險監管為本的制度體系。
“過去保險監管主要強調行為監管,主要是對保險產品設計、保險產品銷售、保險公司理賠行為等微觀行為的監管,目的是防止保險公司不當經營損害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損害消費者利益”,王勝邦指出,強調風險為本的監管,不僅僅是強調微觀的具體經營行為,而是強調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健性,保險公司經營穩健了,依法合規經營了,保單持有人利益就會得到很好的保障。
王勝邦透露,將根據《若干意見》的要求,系統梳理現行的保險監管制度,優化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管理、資金運用以及保險責任準備金等方面的監管制度,構建一套邏輯清晰、系統全面、要求明確、重點突出的風險為本的監管框架,為保險公司的審慎經營確立清晰邊界,提升保險公司的風險抵御能力,增強保險業的穩健性。
“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業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盡可能在早期發現行業面臨的風險”,王勝邦還表示,除了要加強對單家機構的風險指標分析以外,還要善于以自上而下的視角,從宏觀和長周期的維度來看待經濟周期變化、金融市場波動以及保險業市場結構、競爭格局、集中度等因子對整個行業風險累積的影響,盡早采取一些監管措施。
業內人士表示,此次監管下發的《征求意見稿》明確突出分類監管、分級監管的監管導向,同時加強了風險監測分析,一一細化為104個指標,完善了財險公司風險監測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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