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辦法18年來迎大修 信托業務劃出“六大紅線”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林漢垚 北京報道
為推動信托行業回歸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轉型,有效防控風險,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形成《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新修訂的《辦法》包括總則、機構設立與變更、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附則共8章77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聚焦主責主業,堅持回歸本源;堅持目標導向,強化公司治理;加強風險防控,規范重點業務環節;強化信托監管要求,明確風險處置機制四個方面。
《辦法》加強信托業務全流程管理,并劃出“六大紅線”,明確禁止保本保收益、嚴禁不當銷售、嚴禁通道類業務和資金池業務、嚴禁違規擔保、嚴禁不正當交易或者謀取不當利益、嚴禁挪用信托財產等禁止性規定。
此外,在資產負債業務方面,《辦法》增加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在固有資產項下取消對外提供擔保業務。
其他業務方面,增加“為資產管理產品提供代理銷售、投資顧問、托管及其他技術服務業務”,將“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調整為“為企業發行直接融資工具提供財務顧問、受托管理人等服務”。
順應發展現狀 完善監管制度
據了解,現行《辦法》制定于2007年,是規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經營管理的基礎性規章,已實施18年,部分條款難以滿足信托公司風險防范、轉型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與資管新規、信托業務三分類通知等近年新出臺制度的銜接也有待加強。
202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金融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系統謀劃了信托業發展目標和具體任務,《辦法》作為重要配套制度需對照完善、促進落實。
基于上述原因,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對《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完善,圍繞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調整信托公司業務范圍,進一步明確信托公司經營原則、股東責任、公司治理、業務規則、監管要求、風險處置安排等,完善促進信托業強監管防風險高質量發展的監管制度體系。
本次修訂強調信托公司要聚焦主責主業,堅持回歸本源。如對于經營原則,《辦法》第三條規定,信托公司經營信托業務,應當堅持回歸本源,立足受托人定位,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托文件的約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合法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辦法》也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失責,按責賠償”,打破剛性兌付。
第四條指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不構成信托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托財產也不屬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產。
信托公司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托財產。信托公司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財產,已依照法律法規和信托文件履職盡責的,所產生的損失由信托財產承擔;信托公司未履職盡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信托文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新增資管產品投顧、代銷業務
修訂后的信托公司業務范圍共3項,包括信托業務、資產負債業務和其他業務。
在信托業務方面,本次修訂根據信托業務三分類將現行《辦法》中5項信托業務調整為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并指出信托公司應當合理運用信托機制財產獨立、風險隔離的功能特點,規范開展信托業務。
在資產負債業務方面,《辦法》在固有負債項下增加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在固有資產項下取消對外提供擔保業務。
其他業務方面,增加“為資產管理產品提供代理銷售、投資顧問、托管及其他技術服務業務”,將“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調整為“為企業發行直接融資工具提供財務顧問、受托管理人等服務”。
此外,本次修訂結合實際,取消了與信托公司主業無關聯度的、或與現行監管政策相沖突的“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等4項中間業務。
對于如何促進信托公司規范開展業務,《辦法》從三個方面進行規定。
一是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職合規性管理和操作風險為重點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治理清晰的風險治理架構,完善凈資本和準備金管理機制,確保風險偏好與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
二是加強信托業務全流程管理。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失責、依法賠償”,明確禁止保本保收益、嚴禁不當銷售、嚴禁通道類業務和資金池業務、嚴禁違規擔保、嚴禁不正當交易或者謀取不當利益、嚴禁挪用信托財產等禁止性規定。
三是強化固有業務管理。進一步強化信托公司固有資產負債管理,完善信托公司注冊資本和準備金監管要求,明確嚴格限制固有負債業務、嚴禁對外擔保、嚴格限制從事實業投資、嚴禁向關聯方融出資金等系列禁止性規定。
此外,明確信托公司開展業務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滿足有關資質要求,比如開展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等業務還需滿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規定。
同時,《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信托公司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審查批準或者備案。
對此,清華大學法學院金融與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楊祥博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以前監管鼓勵信托公司創新,我們往往認為信托法更多的是任意法,法無禁止即自由。但現在來看,監管認為信托屬于從嚴監管的領域,業務品類是嚴格監管和控制的,在信托三分類以外的任何創新,都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備并取得許可。
一家信托公司未滿足《辦法》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在加強風險防控,規范重點業務環節方面,《辦法》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職合規性管理和操作風險為重點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明確信托文件要求、信托目的合法性、風險揭示、銷售推介、受益權登記、信息保密、報酬費用、失責賠償、終止清算等系列要求,加強信托業務全過程管理。
同時,《辦法》還強化信托監管要求,明確風險處置機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強化信托公司資本和撥備管理。從受托履職和股權管理兩個方面加強行為監管和穿透監管。落實分級分類監管要求。提升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的約束力和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訂后的《辦法》提高了信托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將其從3億元提高至5億元。目前僅長城新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未滿足最新要求,其注冊資本為3億元。
在公司治理方面,《辦法》加強權益保護,明確信托公司董事會應設立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權益保護專門委員會”,負責督促信托公司為受益人利益服務。同時,強化股東行為管理,明確信托公司應做好股東定期評估工作,發現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違規行為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信托公司未按要求報告的,信托公司員工、外部審計機構可以實名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報告。
此外,還強化關聯交易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準確識別關聯方,實施關聯交易內部評估審批,對關聯交易資金來源與運用進行雙向核查。
在薪酬管理方面,明確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明確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觸發條件、適用范圍、金額、方式等內容,提升可操作性。
同時,《辦法》還要求信托公司做好信托文化建設,明確信托公司應當培育和樹立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的受托文化。
楊祥指出,這些年信托公司快速發展,但信托文化建設任重道遠,個別信托公司展業非常激進冒進,摒棄了信義文化,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損失,也對信托行業的信譽造成傷害,信托成為普通民眾避之不及的東西。相信《辦法》出來后,信托公司能夠走上規范發展之道,這對現在經營規范、遵守信義文化的信托公司來說是重大利好。同時,更重要的是能夠讓民眾重拾對信托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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