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萬元理財“血本無歸”!“飛單”苦果誰來咽?
來源:金融時報
記者:馬梅若
近年來,各類金融產品“百花齊放”,但隨之而來因委托理財引發的金融糾紛也不少。在這類案件中,不乏投資者因理財產品虧損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向代銷機構進行索賠。其中,因“飛單”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
所謂“飛單”是指銀行員工違規銷售非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銀行員工違規銷售非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金融投資者權益如何維護是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問題。
《金融時報》記者從北京金融法院了解的一起案例正是典型。
王先生是某銀行投資理財的“常客”,和銀行客戶經理張某,簡直跟老朋友似的。每次投資,王先生都聽張某的,從來沒出過岔子。前一陣兒,張某又來推銷一款理財產品了,還說這產品“高收益、無風險”,簡直是理財界的“香餑餑”。王先生一聽,心動了,毫不猶豫地掏出500萬元投資。
結果呢?理財期滿,王先生不僅沒拿到收益,還虧得“血本無歸”。一打聽才知道,張某推薦的這款產品根本不是該銀行的,而是他私下違規售賣的“私貨”,張某也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行為被采取了刑事措施。王先生這下可急了,把銀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因其內部管理有違審慎經營規則,未盡到審慎經營義務,存在侵權行為,存在主觀過錯,故判決某銀行在20%的過錯程度范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案件中涉及到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投資者應當增強風險意識,理性進行投資;二是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員工日常行為和內部控制管理,履行審慎經營義務。”北京金融法院回應。
這樣的案例十分典型。業內人士提醒,從投資者層面,要建立買者自負的理念。《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九十二條規定,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無效,信托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作為金融投資者應當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理性決策,不盲目聽信銷售人員保本保息的虛假宣傳。
而金融機構層面,則要履行審慎經營義務。商業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完善的業務規范,著力加強內部管理和創新風控措施,保障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和風險提示義務。一旦被監管部門認定存在監管漏洞或未盡到審慎經營義務的行為,很有可能被判定存在侵權行為,需要在過錯程度范圍內履行賠償義務。
最后,我們再次提醒金融消費者,一定要做到以下幾點,避免理財變踩坑。
1、看清理財產品的銷售機構,仔細核對產品管理人等信息,做到心中有數,千萬不要盲目相信代銷機構工作人員推銷的全部理財產品。
2、選擇風險收益與自身情況匹配的理財產品,切勿被“高收益、低風險”這種“天上掉餡餅”的話術欺騙。
3、在確定購買某一項理財產品后,盡量在銀行內的銷售專區進行操作,加強安全防范意識,不要將手機、證件等重要物品交予他人,更不能讓相關工作人員“好心”代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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